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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交市场周刊55
时间:2021-12-28 10:58

【财经要闻】

1. 财政部: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
  12月27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在总结2021年财政工作时称,做好房地产税试点准备工作。今年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其中一项内容是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随后公开表示,将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起草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2.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21年第四季度例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1年第四季度(总第95次)例会于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分析了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有效实施宏观政策,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保持全球领先地位。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科学管理市场预期,努力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红利持续释放,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增强,贷款利率稳中有降,人民币汇率预期平稳,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发挥了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
3.  央行等部门联合印发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区位优势、产业优势、资源优势、生态优势,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要求,将成渝建设成为立足西部、面向东亚和东南亚、南亚,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西部金融中心,推动成渝地区加快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高质量发展重要增长极和新的动力源,制定本规划。
4.  上交所: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门槛下调至不低于50万元
  上交所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及配套业务指引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对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做了调整,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日均资产由不低于300万元下调至不低于50万,且需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其他要求保持不变。
5.  沪深港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整体方案达成共识
  为了持续优化内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丰富互联互通现有标的,根据两地证监会联合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沪深港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现已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整体方案达成共识。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是互联互通机制升级的又一个标志性成果,将使互联互通现货生态链更加完整,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市场共创双赢。一方面,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可丰富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和交易品种,有利于境内外投资者更加便捷有效地配置对方市场资源;另一方面,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将进一步改善投资者结构,有利于推动ETF市场的健康发展。
6. 周小川: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必要研究推进国际板建设
  12月25日,中国金融学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在2021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论坛上表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一路走来,硕果累累;展望未来,前景可期。周小川认为,从股权和债券市场来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主要聚焦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金,要引导国内资金和国际资金流入流出;另一方面是筹资主体,建设国际金融中心,需要国内和国际机构深度参与中国市场。
7. 证券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例会: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与会专家认为,促进国内经济转型,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需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当前,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已取得积极成效,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作用显现、对科技创新企业支持明显。在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有助于增强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和包容性,更好服务经济转型需要。注册制是由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分权制衡的生态系统,需要在现行有效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夯实法治基础,提升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严格退市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明确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职责,不断提高中介机构专业能力,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本市场数据】

交易板挂牌家数 14
成长板挂牌家数 2
展示板展示家数 640
托管企业家数 211
托管股本(万元) 1527689.103
会员单位数量 100
 
截止:2021年12月28日
【政策速递】
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强化董监高责任
--来源:证券日报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修订草案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此轮修订是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础上作系统修改。保持现行公司法框架结构、基本制度稳定,维护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降低制度转换成本;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对现行公司法作系统的修改完善。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具体来看,修订草案在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专节的基础上,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明确国家出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就重要的国家出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有关决定前,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并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同时不再设监事会。
  修订草案还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方面下功夫,完善公司登记制度,进一步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一是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三是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四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增加规定,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修订草案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本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本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
  同时,增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在市场关注的独立董事规定方面,现行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只有一条,且只有一句话,即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订草案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删除,增加了“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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